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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广东省深圳市一工厂工人邢某某与主管素来不合,又因被扣500元工资心生不满,便在工作期间玩手机又被批评,遂起意报复,其在领导办公室理论时,持西瓜刀劈砍张某,致其轻微伤。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扣工资后工作中玩手机被批评,男子持刀劈砍主管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6月入职深圳市某工厂,因工作琐事与主管被害人张某素来不和。2021年8月13日17时许,邢某某因工资被扣500元心生不满,便在工作期间玩手机,后遭张某批评,邢某某遂起意报复。
邢某某先发微信给工厂领导苏某,扬言“500块钱买两条命应该很值”。当日20时许,邢某某携带长约40公分的西瓜刀藏于身后,来到工厂五楼办公室倚在办公室门口跟领导苏某、李某理论,李某电话通知张某到场了解情况。当张某反映完情况走出办公室时,邢某某认为张某未如实反映情况,异常愤怒,遂紧跟其后,持西瓜刀朝其头颈部连砍数刀。后当邢某某一手卡住张某脖子一手用刀割其喉咙时,苏某、李某及时赶来将张某拉开。
随后,苏某、李某二人欲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邢某某阻止,并逼迫苏某、李某二人写下不报警的保证书后方才离开现场。李某随即报警。当日22时许,邢某某在工厂宿舍被抓获归案,涉案西瓜刀被扣押。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顶部缝合创长1.6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颈部划伤累计长8.4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肢体缝合创累计长6.0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邢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张某赔偿人民币26000元,张某向法院出具刑事谅解书,并请求法院对邢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犯罪中止,判处一年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法,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劈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邢某某持40厘米的西瓜刀朝被害人张某连砍三刀,刀刀均在要害部位,最后一刀甚至卡着张某的脖子用刀割喉,后因被同事拉开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张某流血不止的情况下,邢某某还阻止同事送张某去医院救治。邢某某在主观上具备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系犯罪未遂,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犯罪中止。法院认为,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点在于,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为之。具体到本案,邢某某在现场持刀,在力量对比上具备绝对优势,且其与证人李某、苏某的对峙过程长达半小时,期间邢某某并未继续行凶,应定性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此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邢某某有初犯、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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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广东省深圳市一工厂工人邢某某与主管素来不合,又因被扣500元工资心生不满,便在工作期间玩手机又被批评,遂起意报复,其在领导办公室理论时,持西瓜刀劈砍张某,致其轻微伤。日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扣工资后工作中玩手机被批评,男子持刀劈砍主管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6月入职深圳市某工厂,因工作琐事与主管被害人张某素来不和。2021年8月13日17时许,邢某某因工资被扣500元心生不满,便在工作期间玩手机,后遭张某批评,邢某某遂起意报复。
邢某某先发微信给工厂领导苏某,扬言“500块钱买两条命应该很值”。当日20时许,邢某某携带长约40公分的西瓜刀藏于身后,来到工厂五楼办公室倚在办公室门口跟领导苏某、李某理论,李某电话通知张某到场了解情况。当张某反映完情况走出办公室时,邢某某认为张某未如实反映情况,异常愤怒,遂紧跟其后,持西瓜刀朝其头颈部连砍数刀。后当邢某某一手卡住张某脖子一手用刀割其喉咙时,苏某、李某及时赶来将张某拉开。
随后,苏某、李某二人欲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邢某某阻止,并逼迫苏某、李某二人写下不报警的保证书后方才离开现场。李某随即报警。当日22时许,邢某某在工厂宿舍被抓获归案,涉案西瓜刀被扣押。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顶部缝合创长1.6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颈部划伤累计长8.4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肢体缝合创累计长6.0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邢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张某赔偿人民币26000元,张某向法院出具刑事谅解书,并请求法院对邢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犯罪中止,判处一年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法,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劈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邢某某持40厘米的西瓜刀朝被害人张某连砍三刀,刀刀均在要害部位,最后一刀甚至卡着张某的脖子用刀割喉,后因被同事拉开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张某流血不止的情况下,邢某某还阻止同事送张某去医院救治。邢某某在主观上具备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系犯罪未遂,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犯罪中止。法院认为,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点在于,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为之。具体到本案,邢某某在现场持刀,在力量对比上具备绝对优势,且其与证人李某、苏某的对峙过程长达半小时,期间邢某某并未继续行凶,应定性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此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邢某某有初犯、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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