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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女子生下女婴后用胶带缠其口鼻致死 3个月后丢弃 二审获刑7年

快讯 来源:新安晚报或安徽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吉林省一80后女子在家中产下一名女婴后不喂养和照料,次日,在女婴濒死之际,用胶带缠女婴口鼻,并用塑料袋、编织袋将女婴层层包裹,后女婴死亡。3个月后,女子将女婴丢至垃圾箱附近外出打工,被群众发现报警。一审法院判决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日前,吉林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女子生下女婴不照料,反而缠其口鼻致死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方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桦甸市自己家中生产一名女婴,经鉴定,该女婴为活产新生儿。方某生产后将女婴放置于屋内其他房间,未进行必要的喂养和照料。

2020年11月27日17时许,在该女婴濒死之际,被告人方某用胶带缠女婴口鼻,并用塑料袋、编织袋将女婴层层包裹,置于自家院内玉米仓旁,后该女婴死亡。

2021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方某将装有女婴尸体的编织袋扔至一处垃圾箱附近,被群众发现后报警。

2021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方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了解,得知方某于当日早上与其丈夫开车去青岛打工,遂通过电话联系方某,让方某回家配合调查,方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回到家中向公安机关投案。

犯故意杀人罪,二审获刑七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应依法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认为,方某对刚刚出生的女婴不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也未转托他人扶养照料,而且用塑料胶带缠住女婴口、鼻,希望女婴尽快死亡,其主观上具有追求女婴死亡的故意,并造成了女婴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方某则提出,其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吉林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原审被告人方某犯罪后将女婴抛尸于垃圾箱的行为,在社会上形成恶劣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不能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鉴于方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抗诉机关抗诉意见部分有理,应予支持。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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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吉林省一80后女子在家中产下一名女婴后不喂养和照料,次日,在女婴濒死之际,用胶带缠女婴口鼻,并用塑料袋、编织袋将女婴层层包裹,后女婴死亡。3个月后,女子将女婴丢至垃圾箱附近外出打工,被群众发现报警。一审法院判决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日前,吉林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女子生下女婴不照料,反而缠其口鼻致死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方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桦甸市自己家中生产一名女婴,经鉴定,该女婴为活产新生儿。方某生产后将女婴放置于屋内其他房间,未进行必要的喂养和照料。

2020年11月27日17时许,在该女婴濒死之际,被告人方某用胶带缠女婴口鼻,并用塑料袋、编织袋将女婴层层包裹,置于自家院内玉米仓旁,后该女婴死亡。

2021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方某将装有女婴尸体的编织袋扔至一处垃圾箱附近,被群众发现后报警。

2021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方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了解,得知方某于当日早上与其丈夫开车去青岛打工,遂通过电话联系方某,让方某回家配合调查,方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回到家中向公安机关投案。

犯故意杀人罪,二审获刑七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应依法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认为,方某对刚刚出生的女婴不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也未转托他人扶养照料,而且用塑料胶带缠住女婴口、鼻,希望女婴尽快死亡,其主观上具有追求女婴死亡的故意,并造成了女婴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方某则提出,其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吉林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原审被告人方某犯罪后将女婴抛尸于垃圾箱的行为,在社会上形成恶劣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不能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较轻;鉴于方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抗诉机关抗诉意见部分有理,应予支持。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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