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来源:都市快报 时间:2021-11-12 11:07:13
近日,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一案引发关注。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积极退赃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贪污受贿2000多万退赃8000多万,难道还有其他贪污受贿行为没被查实吗?退赃金额远超指控金额,就能从轻处罚吗?橙柿互动“律师来了”栏目请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
01
根据依法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2030.5535万元;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78万元。公诉机关表示,祝某某将上述受贿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将受贿所得全部主动上缴。为什么会退赃8000多万元?
黄洪连律师:
祝某某只贪污受贿了2000多万元,却主动退赃8000多万元,大众可能会有这样的误解:难道是他还有其他贪污受贿行为没被查实吗?
其实,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包含通过违法所得所产生的孳息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如果你的钱是违法所得,那你钱生钱得来的钱,也是违法所得,一样是要追缴、退赔的。
实践中,很多贪腐分子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置业了,比如拿去股市投资涨了很多倍,或者拿去买房涨了很多倍,这种收益就是典型的违法所得的收益,一旦犯罪行为成立,这些增值部分一样要被追缴。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利,这是基本的法理。如果贪腐分子被抓后,虽然退了赃款赃物,但孳息收益不退,仍然是“赚”的,那这样的刑罚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
当然,钱是种类物,如何证明投资、置业所得的增值部分用的是犯罪违法所得部分的钱投资的,这个在实践中证明起来有一定难度。
比如,一个小偷偷了1万元,同时他自己银行账户里也有1万元。他在实施盗窃后,用其中的1万元投入了股市,在被抓前又赚了1万元,这时候就难以认定从股市赚到的1万元是违法所得的收益了,一般不能将这多赚的1万元予以追缴。
但是就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贪腐案来说,这名官员在当地的正常收入显然不足以进行较大金额的投资、理财、购买房产,故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推定其超过正常收入部分的投资,就是用其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所进行的投资,那么这些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就得退缴了。
02
退赃超过贪腐金额就能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决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黄洪连律师: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
所以,法院认定的是其积极退赃的行为,而并没有具体到退赃金额。
另外,在没有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一般是在10到15年之间,而具体量刑还是取决于各个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03
根据依法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祝某某,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21年7月1日,又被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提起公诉。这是其第二次贪腐被查,算累犯吗?
黄洪连律师:
从他的第一次贪腐被查后免于刑事处罚来看,就是他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比较轻微,同时,他本人可能是认罪认罚的,所以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累犯的要求是在五年内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是故意犯罪,而祝某某2017年并没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定罪免罚,所以不可能构成累犯。
其次,祝某某这次贪污受贿2000多万的事情发生在2015年,也就是上一次贪污罪宣判之前,属于上次判决生效前的漏罪,所以也不可能构成累犯。
但是,这个属于前科劣迹的范围,所以法院也酌情从重处罚了。
(记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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