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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起典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来源:北斗融媒      时间:2020-08-10 09:51:06

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辽宁法院坚持“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病房”,全方位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8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涵盖了畜禽、水产、药品等多个领域。

新闻发布会发布的第一个案例是锦州袁某志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以向待屠宰的生猪注水同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针剂的方法生产、销售大量“注水猪肉”。

被告人袁某志系锦州市某镇肉联厂承包人。2017年2月5日至8月2日,袁某志为谋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刘某军、王某强、侯某杰、赵某成、韩某法等山东籍被告人以向待屠宰的生猪反复注水(每头生猪注水四次,平均增重5斤左右)并同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的方法,共生产、销售“注水猪肉”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4464153元。

在此期间,袁某志的姐姐、被告人袁某坤每天负责生猪进场检斤,并通知刘某军组织赵某成等人进行注水活动,并按日计算注水生猪头数及与刘某军等人结算报酬。袁某志的叔父、被告人袁某华负责将生猪赶入注水猪圈,在注水过程中看门望风,并带人将注水后的生猪赶入屠宰车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百姓的人身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被告人袁某志在承包经营肉联厂期间,为增加生猪屠宰后肉制品的产出重量,雇佣被告人袁某坤、袁某华安排被告人刘某君、王某强、侯某杰、赵某成、韩某法等人对待宰生猪进行注水注药,并将生猪屠宰后所得肉制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84464153元,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9年8月21日,锦州中院以被告人袁某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对其他七名涉案被告人也均判处了七年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以上的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某志、袁某华服判,被告人袁某坤、刘某军等六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840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仅自2017年5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上述被告人即给23575头生猪注水并同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针剂。上述被非法制造的“注水”猪肉已按正常猪肉销售至辽宁省多个地区,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险。

截至目前,本案是辽宁省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已决刑事案件中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也是已决刑事案件中非法生产、销售“注水肉”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

本案还具有家族式共同犯罪、涉案被告人跨省作案等多个犯罪特点。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行踪不定,且易于订立攻守同盟,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困难。本案除对主犯袁某志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人民币四千万元罚金的刑罚,对其他七名被告人也均判处了重刑,符合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打击的精神。

此次发布会公布的其他典型案例包括:

大连尹某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在产蛋期的蛋鸡投放禁止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并销售所产鸡蛋。

抚顺郭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用明胶与海藻酸钠生产“海凉粉”,而后又用甲醛溶液浸泡。

大连邱某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工业明胶或过量添加食用明矾分别构成不同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丹东郭某照等生产、销售假药案,跨区域、以网上招聘代理商形式、并通过物流交付方式实施犯罪。

大连成某昌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案,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人员在销售的药品中真伪混杂。

葫芦岛祖某娟等销售假药案,非法销售、向消费者注射来路不明的“美容针”的构成销售假药罪。

沈阳谢某一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应责令其在公开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